为规范校园内宣传品的管理,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、美观、和谐,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,根据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品,是指为宣传、通告各类活动而悬挂、张贴和发放的各种载体的横幅、海报、易拉宝、册子、宣传单等宣传物品,包含用于展示的摄影、绘画等作品。
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、部门和个人在我校管辖范围内未经批准张贴或投放宣传品。
(一)在学校各单位、部门管辖的范围内的专用橱窗(板报、墙报、通告栏)、展板发布宣传品由所在单位、部门管理。
(二)除上述范围外,在校内其它公共场所发布宣传品,需到宣传部主页上下载填写《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内宣传品发布审批表》,经所在单位、部门同意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。
(三)宣传品凭党委宣传部审批表悬挂、张贴和发放。
第三条 禁止悬挂、张贴有下列内容的宣传品:
(一) 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
(二) 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
(三) 不利于稳定大局及社会和谐的
(四) 以商业性内容为主的
第四条 宣传品要按照核准时间悬挂、张贴。宣传品一般提前2天悬挂。
第五条 宣传品要在核准的区域悬挂、张贴,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、美观及校园道路的安全畅通。
(一) 需要在学校宣传栏里张贴宣传品的,需填写《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内宣传品发布审批表》,到宣传部领取宣传栏钥匙,张贴完毕,及时归还钥匙。
(二) 禁止跨越道路悬挂横幅,禁止在危险物上悬挂横幅
(三) 禁止在学校大门悬挂、张贴非全校性活动的宣传品
第六条 宣传品载体上须标注活动主办方的名称。
第七条 宣传品的制作、发布、拆除费用由主办方承担。在张贴(投放)或拆除过程中,对载体(如道路、树木、建筑物等)造成损害的应照价赔偿。因悬挂横幅、张贴海报导致的风险(如人身安全事故、财产损失)由主办方承担。
第八条 主办方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拆除宣传品,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(如绳子、铁线、纸末等)清除干净。
第九条 下列范围宣传品,主办方应及时拆除、清理。
(一) 超过核定期限仍然悬挂、张贴的
(二) 未按核准地点和方式悬挂、张贴的
(三) 未经核准悬挂、张贴的
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党委宣传部
2012年3月